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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抗字第8號
再審聲請人 方惠萍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高春菊間聲明異議事件,提起再審
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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