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再易,11,2017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11號
再審聲請人 黃昭清
再審相對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John Edward Caraccio)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6 年度再易字第3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
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昱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