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李明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兆鈞鋒建設有限公司、陳俊松間損害賠
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1 月25日本院105 年上易字第356 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428,273 元,應徵裁判費22,735 元,而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21,735元而應補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以再審不合法而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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