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30號
再審原告 許銀娣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矩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
不存在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再審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35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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