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73號
再審聲請人 許銀娣
林君彥
林君桓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吳志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本院106 年度再易字第6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