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勞上,14,2017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上字第14號
上訴人即附 林湘宸
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呂帆風律師
被上訴人即 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林煥強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沈以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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