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國再,1,201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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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高雄市旗山區天上宮
法定代理人 鄭自忠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鄭猷耀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為新臺幣(下同)215 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3,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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