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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易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徐廖錦霞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 訴人 徐晨語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淑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法扶律師)
蔡晉祐律師(法扶律師)
徐萍萍律師(法扶律師)
被上訴人 徐子晴
特別代理人 徐紀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已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
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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