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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劉經文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再審被告 陳碧琴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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