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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再易字第1號
抗 告 人 曾國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曾思穎、曾瑋琳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
民國106 年2 月6 日本院106 年度家再易字第1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訴。
理 由
一、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請求廢棄原確定判決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請求相對人應再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1,003 元,對於分割遺產部分則未提起再審之訴,此經抗告人到庭陳述明確(本院卷第44頁背面)。
則抗告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21,003 元,應繳裁判費1,995 元。
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由本院撤銷原裁定,並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主文所示金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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