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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2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枝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福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莊曜隸律師
參 加 人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國
訴訟代理人 吳豐賓律師
複代理人 酈瀅鵑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空軍軍官學校
法定代理人 王天祜
訴訟代理人 鄭雅文
劉嘉裕律師
鍾美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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