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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東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增山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雅玲律師
上 訴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法定代理人 黃鴻燕
訴訟代理人 梁志偉律師
林石猛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黃煌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案由欄關於「本院於108 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108 年1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給付包商管理費超過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貳仟壹佰拾肆元部分、給付估驗款遲延給付之遲延利息超過新台幣參拾柒萬捌仟陸佰伍拾貳元部分、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零貳佰玖拾貳元之利息超過自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算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
原判決主文第九項關於「自民國一0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0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
原判決主文第十一項關於「肆佰拾玖捌萬零肆佰玖拾伍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肆佰玖拾捌萬零肆佰玖拾伍元」。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即第11頁第22行及第13頁第27行關於「299萬029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99 萬0292元」;
第31頁第12行、第33頁第25、27行、第46頁第4 行及第48頁第29行關於「30萬9955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37萬8652元」;
第44頁第24至25行、第45頁第7 行及第22行關於「105 年6 月25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5 年6 月26日」;
第45頁第15行及第49頁第18行關於「1495萬5463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502萬4160元」;
第45頁第21行關於「所示項目及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所示項目及金額總計1502萬4160元本息」。
原判決附表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三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其中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給付估驗款遲延給付之遲延利息超過新台幣參拾柒萬捌仟陸佰伍拾貳元部分」(見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所為更正裁定)及附表三應予更正部分,係因原判決將第6 期至第8 期估驗款之發票金額「101.09.03 」誤載為「100.09.03 」、遲延利息起算日「101.09.10 」誤載為「101.01.09 」、遲延天數「1 」誤載為「128 」、估驗款金額「4,914,350 」誤載為「4,914,35」、本院判准遲延利息「673 」誤載為「86,169」;
及將第9 期至第14期估驗款之遲延利息起算日「101.10.03 」誤載為「101.01.09 」,遲延天數「20」誤載為「115 」、本院判准遲延利息「58,065」誤載為「33,871」;
暨將第15期估驗款之本院判准遲延利息「144,667 」誤載為「14,668」,及將合計金額「378,652 」誤載為「309,955 元」,而有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附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鄭翠芬
附表三:
┌───┬─────┬─────┬─────┬────┬─────┬──────┬──────┐
│估驗款│ 發票日期 │ 遲延利息 │ 漁業署 │遲延天數│估驗款金額│ 本院判准 │東屋公司請求│
│ │ │ 起算日 │實際付款日│ (日) │ (元) │遲延利息(5%)│ 利息損失 │
├───┼─────┼─────┼─────┼────┼─────┼──────┼──────┤
│第1 期│ 100.06.23│ 100.06.30│ 100.07.05│ 5 │ 3,545,400│ 2,428 │ 38,853 │
├───┼─────┼─────┼─────┼────┼─────┼──────┼──────┤
│第2 期│ 100.06.23│ 100.06.30│ 100.07.05│ 5 │15,175,300│ 10,394 │ 91,905 │
├───┼─────┼─────┼─────┼────┼─────┼──────┼──────┤
│第3 期│ 100.07.27│ 100.08.03│ 100.08.05│ 2 │ 8,259,300│ 2,262 │ 45,256 │
├───┼─────┼─────┼─────┼────┼─────┼──────┼──────┤
│第4 期│ 100.09.22│ 100.09.29│ 101.01.09│ 102 │ 2,891,800│ 40,406 │ 63,799 │
├───┼─────┼─────┼─────┼────┼─────┼──────┼──────┤
│第5 期│ 100.12.26│ 101.01.02│ 101.06.05│ 155 │ 5,640,150│ 119,757 │ 226,094 │
├───┼─────┼─────┼─────┼────┼─────┼──────┼──────┤
│第6 期│ 101.09.03│101.09.10 │ 101.09.11│ 1 │ 4,914,350│ 673 │ 85,099 │
│第7 期│ │ │ │ │ │ │ 84,865 │
│第8 期│ │ │ │ │ │ │ 2,941 │
├───┼─────┼─────┼─────┼────┼─────┼──────┼──────┤
│第9 期│ 101.09.26│101.10.03 │ 101.10.23│ 20 │21,193,550│ 58,065 │ 13,908 │
│第10期│ │ │ │ │ │ │ 142,647 │
│第11期│ │ │ │ │ │ │ 40,884 │
│第12期│ │ │ │ │ │ │ 47,241 │
│第13期│ │ │ │ │ │ │ 172,494 │
│第14期│ │ │ │ │ │ │ 181,306 │
├───┼─────┼─────┼─────┼────┼─────┼──────┼──────┤
│第15期│ 101.11.01│ 101.11.08│ 102.02.23│ 107 │ 9,869,820│ 144,667 │ 233,403 │
├───┼─────┼─────┼─────┼────┼─────┼──────┼──────┤
│合 計│ │ │ │ │ │ 378,652 │ 1,470,69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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