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英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 年度建上字第3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98,375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6,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孟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