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建上更(二),1,2017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更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廣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成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 上 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勞務中心(即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
心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楊明富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複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紹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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