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更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廣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忠成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被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勞務中心(即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技術勞務中
心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楊明富
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陳紹倫律師
複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已於民國108 年3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
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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