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70號
抗 告 人 方惠萍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春菊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6 年2 月1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執事聲字第79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瓊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