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陳碧琴
代 理 人 黃正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經文離婚事件(本院105年度家上字第81號),聲請人為明瞭相對人陳述之完整內容,依法聲請交付民國105年11月30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相對人同意其聲請(106年3月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12頁),本院審核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為維護其法律上訴訟攻防之利益,並經相對人同意,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許可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鄭月霞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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