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重上,116,201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鏞
訴訟代理人 陳弘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 訴 人 台灣現代商船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壯豪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上訴人 Hyundai Merchant Marine Co.,Ltd

法定代理人 Lee Paik-Hoo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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