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重上,120,202008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生命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芬
上列當事人請求設定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9 年7 月15日106 年度重上字第120 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33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39,156 元,應由上訴人繳納,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
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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