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6,重上,31,2018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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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31號
上 訴 人 鄭文豐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陳瑩紋律師
上 訴 人 林子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孫嘉男律師
被 上訴 人 何清志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蔡桓文律師
田崧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上訴人鄭文豐、林子貴請於30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一、鄭文豐部分:㈠鄭文豐上訴聲明請求將分配表其中表2 次序10之「分配金額」更正為595 萬元,請列出應如何更正各筆「債權原本」、「利息起算日」、「不足額」,及計算式為何。

㈡上開更正對分配表其中表2 次序12有無影響?是否應擴張上訴聲明?請列出更正上開部分後,表2 次序12之「債權原本」、「分配金額」、「不足額」為何。

㈢鄭文豐上訴聲明請求將分配表其中表2 次序11之「分配金額」更正為93萬9353元,請列出應如何更正各筆「債權原本」、「利息起算日」、「不足額」,及計算式為何。

二、林子貴部分:㈠分配表其中表2 次序10之4 筆借款債權原本,各係如何交付何筆款項?(例如支票、代繳稅金、代償銀行貸款、現金等,各係交付何筆借款,請一一臚列)㈡分配表其中表2 次序10之債權原本1100萬元,係包括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各若干?計算式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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