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伍哲賢
訴訟代理人 劉硯田律師
上 訴 人 張碧雲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
紀錦隆律師
被上訴人 伍薇儒
伍育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中關於編號9 至15「本院判決分割方法」欄之記載,應補充為「同原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附表一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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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種類│ 遺 產 內 容 │ 價 值 金 額 │原判決分割方法 │本院判決分割方法│
│號│ │ │ (新臺幣) │ │ │
├─┼──┼─────────────┼───────┼────────┼────────┤
│9 │存款│合作金庫銀行存款 │ 8,777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
├─┼──┼─────────────┼───────┤ │ │
│10│存款│國泰世華銀行存款 │ 8,540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
│11│存款│台北富邦銀行存款 │ 51,552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
│12│存款│兆豐商業銀行存款定存本金 │ 1,477,073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號 │ │ │ │
│ │ │人民幣300,768.34元 │ │ │ │
│ │ │(匯率:4.911) │ │ │ │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同原判決 │
│13│存款│兆豐商業銀行存款定存利息 │ 9,197元│例分配(含法定孳│ │
│ │ │帳號:00000000000號 │ │息) │ │
│ │ │人民幣1,872.84元 │ │ │ │
│ │ │(匯率:4.911) │ │ │ │
├─┼──┼─────────────┼───────┤ │ │
│14│存款│台北富邦銀行存款本金 │ 589,320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人民幣120,000元 │ │ │ │
│ │ │(匯率:4.911) │ │ │ │
├─┼──┼─────────────┼───────┤ │ │
│15│存款│台北富邦銀行存款利息 │ 8,796元│ │ │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人民幣1,791.18元 │ │ │ │
│ │ │(匯率:4.911)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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