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7,上,1,2018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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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黃一峰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律師
被上訴人 凌公霸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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