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7,上,105,2018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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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陳志曜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志明
被上訴人 黃慶富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複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5 月3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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