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陳志曜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志明
被上訴人 黃慶富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複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5 月3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