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王帝凱即王淑卿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許淑琴律師
上 訴 人 王昆州即王淑卿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匯豐( 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李秉翰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沈君祥
蘇秋慧
謝智翔
陳倩如
蘇炳璁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
張明賢
高義欽
被上訴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李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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