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7,上,313,201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曾美員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被上訴人 梁明義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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