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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蔡陳玉娟
被上訴人 三昌合金鋼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宗
廖庚金
陳志賢
梅彥燕
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5 月30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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