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7,上,84,2018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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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84號
上 訴 人 朱同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07 年5 月23日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84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0,0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4,814元,未據繳納。
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10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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