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7,上易,132,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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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蕭春生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被上訴人 蔡佳良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 月4 日上午9 時0 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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