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7,上易,292,201903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292號
上 訴 人 李冠勳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上訴人 A女
兼法定代理 A女之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毛鈺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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