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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抗字第6號
再審聲請人 蔡安妮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陳輝山等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
中華民國106 年11月20日本院106 年度抗字第308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查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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