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18號
再審聲請人 許銀娣(原名宋銀娣)
林君彥
林君桓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郭淑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再易字第4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 條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