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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27號
再審聲請人 許銀娣
林君彥
林君桓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吳志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107 年度再易字第1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 條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真真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齊椿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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