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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李源得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佐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丞
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
本件原定民國108年3月13日下午3時30分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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