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7,勞聲,2,201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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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國立中山大學
法定代理人 鄭英耀
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林怡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志健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05 年度勞上字第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勞上字第十九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於民國一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十月二十一日、十二月二日、一0六年一月九日、一月二十日、三月三日、五月五日、七月十七日、八月十八日、九月二十七日、十月二十三日之準備程序期日及一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核對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6日、10月21日、12月2 日、106 年1 月9 日、1 月20日、3 月3 日、5 月5 日、7 月17日、8 月18日、9 月27日、10月23日之準備程序筆錄及106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以維護法律上利益,為此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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