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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陳聰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救字第211 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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