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7,建上,9,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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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王俊明
訴 訟代理 人 黃如流律師
被 上 訴 人
即 附帶上訴人 欣禾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吳美雲
訴 訟代理 人 蘇文斌律師
鄭方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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