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7,聲,10,2018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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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許智森
法定代理人 許舒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保險字第3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7 年度保險上字第2 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於原審請求相對人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給付保險金事件(105年度保險字第38號),即曾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審法院105 年度救第132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業經本院調取卷宗查核無誤。

聲請人於本件第一審判決後,提起上訴,該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上訴審,而得暫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聲請人重複聲請,並無實益,不應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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