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7,重上,129,201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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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巫惠勤
被上訴人 郭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4 月8 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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