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7,重家上,4,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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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林志龍
訴訟代理人 留瑜鎂
上 訴 人 林毓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上 訴 人 林培棟
訴訟代理人 李曉琪
莊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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