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8,上,134,2020081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鄭振郎

被上訴人 澎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訴訟代理人 楊證霖
陳金葉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謝錦華
陳怡廷
被上訴人 任素蘭

莊長慶
莊長清
莊長誠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莊長發
莊長義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莊其祥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曉薇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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