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8,上,309,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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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09號
上 訴 人 李欣潔
訴訟代理人 李瑞甄
李慶榮律師
劉建畿律師
上 訴 人 簡珮晴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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