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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黃昌駿即黃高育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
被上訴人 趙禹喻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複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聖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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