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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344號
上 訴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張于憶律師
被上訴人 李武憲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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