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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37號
被上訴人 潘連妹
被上訴人 潘佶宏
被上訴人 潘秀梅
被上訴人 潘美緣
被上訴人 潘登清
被上訴人 潘庚昆
主 文
本件應由潘連妹、潘佶宏、潘秀梅、潘美緣、潘登清、潘庚昆為潘貴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原審原告潘貴玉於107 年12月9 日死亡,繼承人為其配偶潘連妹、子女潘佶宏、潘秀梅、潘美緣、潘登清、潘庚昆等6 人,且未拋棄繼承,有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08 年3 月4 日屏院進家慧字第1089000222號函、戶籍資料在卷可佐(本院卷第49、51至58頁),渠等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許明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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