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屏東縣萬巒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國順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律師
被上訴人 林清良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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