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8,上易,393,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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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易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謝豐興
謝貴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財興
被上訴人 公號謝申伯會

法定代理人 謝勝信
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律師
張銘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0月6 日下午4 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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