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黃惠敏
訴訟代理人 林威谷律師
被上訴人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泰銘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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