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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上字第42號
上 訴 人 樂安醫院
法定代理人 蔣榮欽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被上訴人 林佳芬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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