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KSHV,108,抗,52,2019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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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52號
抗 告 人 林有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 年度執事聲字第1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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