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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號
抗 告 人 李嘉年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8 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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